留言时间:2023年05月29日 答复时间:2023年05月30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5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