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06-21 09:48:25   作者: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3年06月20日 答复时间:2023年06月21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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